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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行政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2022-08-23 10:19:59 更新 145 浏览 0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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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行政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用)(××××) ×行初字第××号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诉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年××月××日(院印) 【说明】一、本裁定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二、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三、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后,如涉及举证期限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四、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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