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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参与方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是什么?
来源:普律法律咨询
发布时间:2022-09-30 08: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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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 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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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安全隐患报告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惠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依法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单,由总有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建设单位将包括土建和安装等方面的施工任务并发包给家具有相应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案和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 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5)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明施工要求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6)对周边环境采取防护措施


工程建设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必须要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良影响。


(7)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8)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机械沿名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 定期进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9)起重机械设备管理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的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成有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0)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正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四、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1)确保勘察文件的质量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性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2) 保证周边建筑物安全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力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科学设计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的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出建议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承担后果的责任


设计单位和往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五、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 责任


1、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


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1)安装与拆卸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2)检验检测


1)强制检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2)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结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中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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