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切换」
用户访问2928544 平台律师:181 总用户数量 :117544 今日访客:18 本月访客:21259
马剑峰
马剑峰
北京市 - 北京城区
建筑工程
保险纠纷
证券投资
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刑事案件副主任
010-52457895
北京**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2871号
发布人马剑峰 发布时间 2021-10-27

北京**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28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8号2号楼11层12A。

法定代表人:李*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隅,北京市中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剑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兴区春和路39号院1号楼5层1609。

法定代表人: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润,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地兴瀛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提交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1.提交中国光*银行的银行流水。证明*地公司是用100万元来回倒手10次制造转账1000万元假象。2.提交**和公司与北京*科燃气有限公司的气量对账单,证明*地公司仅给河北*学供了两个月的燃气,违反了供四个月气的合同约定。3.提交北京*奥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地公司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向其公司的购气情况,证明仅欠*地公司115万元。4.提交上海浦东银行的账单,证明**和公司自行支付的60万元购气款。5.提交**和公司委托佰首公司支付燃气费的委托书以及佰首公司支付100万元燃气费的上海浦发银行业务凭证,证明有100万元燃气费**和公司已交纳。6.提交**和公司委托本公司经理叩*强交纳50万元燃气费的委托书及叩*强向*地公司转账5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保定支行的凭单,证明**和公司交纳了50万元燃气费。7.提交*地公司的副总经理与**和公司经理2019年2月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地公司向**和公司催要购气款,与*地公司所说的先借款,**和公司再持借款购气的说法是相矛盾的。按照*地公司的说法应该是**和公司已经拿到1000万元的借款,然后用借款购买燃气,但事实*地公司还在向**和公司催要燃气费。8.关于冀中监狱代购天然气的说明及关于河北*学附属医院、河北*件职业技术学校、保定市第*中学购买天然气的说明,用以证明即便*地公司虚构的1000万元借款视为**和公司的购气款成立,那么**和公司也因支付购气款而拥有了1000万元的天然气额度,*地公司应当向**和公司供气,以保证**和公司向客户单位履行供气义务。然而,*地公司不仅另行向**和公司主张购气款,且其也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供气义务,河北*学附属医院、河北*件职业技术学院、保定市第*中学、河北省冀中**的然气均不是*地公司所供,而是另行采购。(二)涉案1000万元借款系*地公司虚构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地公司向**和公司出借1000万元的事实,一、二审判决认定借贷关系存在,明显缺乏证据证明。1.实际上只有100万元的款项在*地公司与**和公司帐户上往来,*地公司通过控制**和公司的银行U盾,前后操作十次,造成了一种*地公司向**和公司前后转帐1000万元的假象;2.*地公司来回倒帐100万元的事实,可以确定*地公司根本不具备出借1000万元的能力,且出借方式与双方所签《协议书》约定明显不符,证明并不存在*地公司向**和公司出借1000万元的事实,*地公司极有可能存在虚构借贷事实、制造虚假诉讼的嫌疑;3.《协议书》明显系*地公司乘**和公司生产资金周转困难之际,利用其天然气供应商的优势地位“套路”**和公司签署的,通过借款合同之名,掩盖攫取高额利息的非法目的,故《协议书》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套路贷”行为,应属无效合同;4.本案为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两种法律关系的竞合,*地公司只能择一主张,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5.一、二审判决错误混淆了买卖天然气款和供暖费,案涉款项与供暖费根本无关;6.**和公司的客户河北*学供暖时间应当为4个月,而*地公司给河北*学供暖的时间是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1月15日,仅2个月时间,*地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三)**和公司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曾在二审中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申请二审法院调查核实*地公司转帐日2018年11月6日至7日的银行流水,该银行流水可以充分证明*地公司帐户内仅有100万元在**和公司帐户之间来回倒帐,*地公司没有出借1000万元的能力,不存在出借1000万元的事实。二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该证据,应该调查收集但未调查收集,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损害了**和公司的合法权利。(四)*地公司的交易模式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一、二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存在,违背了公平原则。(五)一、二审法院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继而错误地适用法律,且违背法定程序。(六)申请法院调取*地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南三环支行,帐号×××)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7日的交易明细及银行余额,以证明*地公司交易日内帐户余额不足1000万元,*地公司不仅没有出借能力,更不存在出借1000万元的事实。综上,**和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地公司提交意见称,1.**和公司因需向其客户供暖,向*地公司借款。*地公司已实际交付**和公司借款1000万元,**和公司收到借款后又按合同约定将购买天然气款支付给*地公司;2.*地公司购气后,依约履行了供给天然气的合同义务,**和公司在一、二审中均认可*地公司作为供气方已经进行了相应的供气。故**和公司应偿还借款,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和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涉案《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一、二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结合双方诉辩意见、举证情况,以及《协议书》约定内容及履行情况,认定双方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和公司主张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双方所签《协议书》应为无效,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和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院调取*地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帐户北京南三环支行,帐号为×××,于2018年11月6-7日期间交易明细及银行余额,欲证明*地公司在上述期间并无向**和公司支付1000万元借款的出借能力,二审法院以该证据一审中已在案,故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现**和公司再次向本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和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本院不予采信。**和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继红

审 判 员 王 芳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董殿超

书 记 员 高思维

 

 


马剑峰
擅长:建筑工程,保险纠纷,证券投资
010-52457895
今日在线律师
3705 人
在线提供法律解答
服务保障
多重认证,放心咨询
专业律师
实名认证
量身定制
快递单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