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政与中启*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五公司、中启*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10741号
原告:何*政,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启*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五公司(曾用名:中启*建集团有限公司房建五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古庙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667191310。
负责人:张增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8075722N。
法定代表人:郭道盛,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青岛*良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西后楼社区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472459623。
法定代表人:何*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何*政与被告中启*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启*建集团有限公司建筑五公司,第三人青岛*良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何*政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因其暂无力承担诉讼费,申请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何*政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