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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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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研究生,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城阳区十佳律师、青岛市资深律师。现为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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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兰、李*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2577号之一
发布人肖升东 发布时间 2021-11-18

李*兰、李*玲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兰,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康市。

委托代理人:赵*,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玲,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刘*东,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兰与被执行人李*玲、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5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60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对外投资、保险、证券、社保、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玲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东名下有房产登记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权。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李*玲、刘*东尚有5860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5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君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隋文选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2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兰,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康市。

委托代理人:赵*,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玲,女,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被执行人:刘*东,男,197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兰与被执行人李*玲、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58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860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对外投资、保险、证券、社保、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李*玲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东名下有房产登记一处,本院已轮候查封,但不具备处置权。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悬赏公告执行,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李*玲、刘*东尚有5860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58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君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隋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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