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瑞、刘方利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43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刘*瑞,男,1932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委托代理人:肖升东,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员*存,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利,男,195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瑞与被执行人刘*利分家析产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终868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811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孝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孔祥猛